如何理解监视居住中的“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”这种情形?

燕郊刑事律师答:扶养是指家庭成员以及亲属之间依据法律所进行的共同生活、互相照顾、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。这里所说的“扶养”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老人的赡养(包括养父母子女以及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),以及配偶之间、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。另外,我国继承法规定,丧偶的儿媳、女婿对公婆、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在继承的时候应当分给适当的遗产份额。这种情况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扶养关系。本条规定的适用监视居住,一是要求被扶养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,比如因为疾病、残疾、年老丧失生活能力或者行动能力、年幼等无法照顾自己基本生活的情况。二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系该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,即除该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之外,没有其他人对该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。这一规定是从人道主义精神出发,为了维系基本的社会家庭伦理关系,维护司法权威,维护社会和谐所作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