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某是江苏省滨海县兴达农电有限公司坎南营业部职工,负责总表安装、抄表和线路维护。2013年7月16日至18日,天气非常炎热,坎南营业部此时恰安排徐某白天外出催缴电费、安装计量表和线路维护,并且16、17两日晚还值夜班。18日白天,徐某和同事一起安装总表,下午徐某开始感觉身体不适,于晚19时左右下班回家。7月19日凌晨零时许,徐某病情加重,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,CT检查为脑干出血。零时30分,徐某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,后于19日中午在转院途中死亡。7月20日医院诊断为:脑干出血导致死亡。
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徐某亲属工伤认定申请后,经调查认为,徐某是在回家后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,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,不属于建立在此前提下的突发疾病死亡和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,故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所规定的情形。2013年9月30日,该局作出滨人社工认字[2013]第1号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》。
徐某的亲属不服此决定,诉至法院。2014年3月,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被告滨海县人社局《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》。该判决已生效。